【案情摘要】原被告是姐妹关系,2006年被告的女儿想入读区内某公办小学,根据教育局的规定,要入读该小学的适龄儿童的条件之一是父(母)在该区有房产,被告为了能让女儿入读该小学,故与原告协商,希望原告能以被告的名义在该区购买房屋。刚好原告也想换房,为了帮助被告,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该区的商品楼一套,并支付了首期,原告装修好房屋后搬进了新房,由于被告离异且不在本地工作,因此被告的女儿也在原告处居住。2010年,原被告关系恶化,双方就涉案房屋转名事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分期月供款也是由被告名下的账户支取的,表面证据对原告不利,原告一审败诉。
【律师观点】一审败诉后原告找到麦洪正律师,麦洪正律师支持其上诉。本案的表面证据确实对原告不利,要推翻具有公信力的房产登记确实不易,但在情在理,应该可以推定涉案房产应该是原告所有,关键是证据的收集及法理的分析。麦洪正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原告一起收集了几十份的关键证据,证明了涉案房屋的整个出资过程,同时认为,1、房屋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2、一审把上诉人支付诉争房屋首期房款和银行按揭款的出资购房行为认定为“代被告支付”的行为,是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歪曲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3、上诉人提供的多个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证明涉案房产的出资实情,应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案件结果】在众多证据面前和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有理由让法官相信,涉案房产实为原告所有,最后,为了让原告的外甥女即被告的女儿能继续就读,原被告选择了和解,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已经支出的所有费用。